《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本文结合实例,提醒从事农资销售的人员,在出售产品时,一定要根据产品特性,明确告知农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案例一:
肥料没问题却因经销商疏忽赔了农户3万元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种植户陈某、林某和朱某,在胡某经营的化肥农资店购买了化肥,使用后作物大面积死亡,三人认为,胡某提供的化肥有问题,要求赔偿。胡某却表示,自己经营化肥店已经20余年,化肥由正规厂商供应,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为此,胡某还特意将卖给三个农户的化肥交到专业部门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合格。
随后,当地调解员介入该起纠纷。调解员调查分析,可能因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失误,造成作物死亡。农户表示,并未存在过量使用的情况。后来,农资店老板胡某找到调解员,他说,化肥使用需要尽量保持通风,可能是因当时连日阴雨,大棚长时间覆膜导致棚内空气不流通,温度升高,导致作物大面积死亡。农户们对胡某的说法表示认可,但也提出,胡某当初并没有向农户说明相关情况。
调解员表示,胡某在销售时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过调解员讲理说法,最终胡某向三家农户共赔偿34,600元。
案例二:
西葫芦上不能用到底说没说
王某是日照市一位基层农资零售商,从事农资零售多年。前段时间,他从某药剂代理商处进购一批杀虫剂,“我们这里主要种植黄瓜、西红柿等,这杀虫剂在这些蔬菜上使用后都没有问题。5月中旬,一位种西葫芦的菜农到店里买杀蓟马的药剂,我就给他拿了这种药,没想到,菜农将药剂喷到西葫芦上以后,出现了植株顶端停止生长、瓜条表面凹凸不平、畸形瓜增多,进而叶片干枯、瓜条腐烂等症状,我当时判断为药害。”王某说道。按照他的说法,业务员来送产品时,并未向他明确说明该药剂不能在西葫芦上使用,而且产品包装上也没有标注。因此,代理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王某的指认,该药剂代理方张某回应,“这种药剂我们已经销售多年,并非一款新产品,该药剂用在西葫芦上,确实会产生药害,因此我们的业务员在市场铺货时,都会明确交代给每位零售商,千万不能在西葫芦上使用。王某也曾与我电话沟通过,我找到业务员多次核实,业务员强调放货时已明确告知王某注意事项,我们怀疑零售商在卖给菜农药剂时,因疏忽忘记提醒菜农的可能性大。”张某说:“之前从未出过问题,现在真是有口难辩,我们也感到很无辜。作为应对和弥补,我们特地将该产品的使用说明印成文字,随产品发放到每位零售商的门店,但愿此类状况不再发生。”
建议:
口头承诺难维权,书面凭据最靠谱
这样的药害、肥害发生后,基本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成为维权凭证。针对以上两起案例建议:代理方在销货、零售商在进货、菜农在用货时,对于有特殊注意事项的产品,双方都能以合同或者书面形式体现,这样在出现纠纷时,就能做到有凭有据,是谁的责任更容易划分,对三方都是一种保护。
(北方蔬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