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效益下降,不少土地流转户考虑转换经营模式避免亏损。日前,种植大户刘某来电话咨询,他流转了100多亩土地种水稻、小麦,这两年效益越来越差,流转期限还剩好几年,他想不种粮改种苗木,不知可不可行。
“弃粮种树”保本经营,看起来情有可原,但在转换经营方式的背后却涉及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一不小心就可能违规。
首先,“弃粮种树”是否符合土地流转合同精神。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并取得收益。但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土地的用途”的约定,如果刘某在与流出方签订的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关土地的用途仅为种植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现在想改种树木应当先获得土地承包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违反《合同法》,刘某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其次,流转双方在考虑变更土地用途的同时,应先确定所涉土地性质。我国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通过《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004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提出了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最后,“弃粮种树”可能影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虽然农地栽种果树等仍属于农业用途,但有农业专家指出,粮田种了树以后,树木根系会破坏土层,再复耕成粮田难度很大。《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也提到对于“土地质量”的约定,因此将种粮土地改为栽种树木,一旦出现耕地地力下降或者土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将不得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