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一般需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那么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近日读者林某来电话咨询,他通过某村村委会牵线打算流转该村村民的土地搞规模种植,村干部告诉他村里是1998年进行的土地二轮承包,现在土地流转期限最多只能签订10年,但他听说有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他想知道,村干部的说法是否正确,如果合同期限只能签订10年,合同到期后他与村民流转的关系能不能随着国家的规定再延长30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但有法学专家指出,不可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部署僵化理解为“不调整原人原地承包”。“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意味着要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动摇,但只是解决了第三轮承包的期限问题,并未对到期后是否调整重新发包作出部署,不能将此延伸曲解为“不调整延包”。
专家表示,如果将十九大的这一规定机械曲解为现有承包法律关系原户原地再延长三十年,则剥夺了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农民集体通过自决方式矫正累积的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状态的权利,也剥夺了现在无地农民成员的承包期待权,甚至形成“现在有地的非集体成员再继续承包三十年,现在无地的集体成员继续三十年无地”的局面,这显然不是这一规定的本意。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是强制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对于已经流转的承包地,无论是以出租、转包方式还是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也无论流转时是否约定流转期限为剩余承包期,其流转法律关系的效力均不能及于二轮承包期限届满之后。如果流转双方约定了比剩余承包期更短的流转期限,则适用这一约定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流转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比剩余期限长,则到剩余期限届满之时流转关系终止。该村是1998年进行的土地二轮承包,那现在剩余期限就是10年,也就是说土地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
另外,“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意味原有流转关系延长三十年。原有流转关系是否延长,既要取决于新的发包关系中人地关系是否调整,又要取决于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者的流转意愿,应当由土地经营者与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平等自愿协商确定,实则是达成新的流转法律关系。因此,对现有流转关系的法律保护不能及于新一轮的承包期。当然,为了保障经营行为能长期稳定进行,双方可以协商在流转合同中对经营者的优先流转权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