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种田大户咨询自留种的问题。据称,他承包了一百多亩地,为了节约种植成本他想自留种,但最近听说现在不允许农民自留种,因此他想了解目前关于“自留种”的法律法规。
据了解,虽然不少地方提倡农民使用种子公司的良种以确保种子质量,但《种子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禁止农民自留种,根据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支付使用费。
随着我国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合作社的种子供应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鉴于目前规模化粮食种植大户越来越多,其产品剩余量也较大,一旦进入市场出售,这些种子将难以得到监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农民自留种串换、出售的执行提出了限制条件:一是对“农民个人”应理解为限于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对流转耕地的大户、家庭农场和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禁止。二是应限于“有剩余的”,即剩余的量不应超过自用的种子,否则就不是剩余的。三是限于“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也就是不应超出本村或本乡镇的范围。四是对接受委托从事杂交种等授权品种制种的农民自留种,仅限自用,不得销售、串换或变相销售。因此,对已申请过新品种保护,但新品种权保护期限已届满或新品种权保护期限已终止或宣告新品种权无效的种子,或者是公共的常规种子,或者是从未申请过新品种保护的传统种子,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使用,有少量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违反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