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错综复杂,有些矛盾还比较激烈,到底哪些情况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呢?
土地承包当事人发生纠纷,能否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一是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签订了合同或协议。没有合同或协议的,仲裁机构缺少具体裁决的标准,不宜受理。二是处理纠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是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不是人民法院,不能作为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法主体。处理纠纷过程中,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裁决,但主要依据应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是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范围的纠纷事项,仲裁机构不宜受理。三是纠纷涉及事项的管理应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能。非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职责的,仲裁机构不应越权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这类纠纷具体是指应不应该在分配家庭承包土地上产生争议,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由于争议发生时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形成,这类纠纷一般没有合同或协议,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管部门,对这个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也是份内之责。因而,这类纠纷可以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由于此类纠纷发生时土地承包关系已经形成,签有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处理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实施办法,这部法律法规是以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此类纠纷是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应当受理的。
征地补偿纠纷
此类纠纷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征用以后产生的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具有类似特点,《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方的权利中也有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因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此类纠纷一方面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土地流转管理也是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责,理应受理。
土地所有权纠纷
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有合同约定,从法律依据上讲,所有权问题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土地所有权问题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理,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非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职责,因而不应受理。
承包地相邻地界纠纷
此类纠纷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权利义务对等,只是在相邻地界上产生争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实施办法无法作出裁定。此纠纷实质上属于常见的民事纠纷,应当依据民法规定处理。民法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未承担民法的执法职能,一般也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条件,因而不应受理。但由于处理承包地界纠纷必须依据土地承包档案裁决,将涉及使用土地承包档案,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作为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机构,依据土地承包档案进行处理化解纠纷也是可以的。如果发生地界纠纷的承包档案无记载或者记载不清楚,仲裁机构处理纠纷时再无其他依据的,不主张受理。此类纠纷可通过协商或通过农村基层调解机构处理,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口/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