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药产品来说,包装和标签犹如脸面,是农药产品信息的载体,也是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识别、鉴定假冒伪劣农药的重要依据。
农民在给作物喷施农药的过程中,看的最多的就是农药包装上面的农药标签,如果农药标签不规范,或者农药成分与农药标签不符,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但事实上,我国目前农药标签问题突出,不规范情况普遍。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农业部近期发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6月29日,《农药管理条例》及五个配套规章农药企业培训班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副处长孙艳萍对标签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我国农药标签问题突出
多年来,我国农药标签问题突出,不规范的情况比比皆是。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扩大登记作物(防治对象)和使用范围。如有些企业的农药产品,本来只登记了一两种适用作物或是一两个防治对象,却在标签上标注了多种作物和防治对象。如登记防治对象为稻飞虱,却标注可适用于防治蓟马。
二是突出商品名,弱化通用名。如某草甘膦产品,突出“斩草除根”商品名,有的还宣称他们的产品可“壮苗、治病、增产、青秀”等。让农民以为产品是“灵丹妙药”,能见虫杀虫、见病治病。
三是标签上违规标注夸大其词的广告语。农药标签不能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能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但有些企业还标注“全国独家登记”“中国独家生产”“国际领先技术”等等。
四是傍名牌。有些企业喜欢傍名牌,喜欢把科研机构、国外单位等搬上标签。如标称某某知名公司总经销、总代理等,让农民以为是进口农药,这类产品大多数是假洋鬼子。
五是经销商突出自己公司名称,弱化原生产单位。有一些农药经营者,打着“总经销、总代理”的旗号,生产、销售假冒农药产品。
新标签规定大换血
一、新增“电子信息码”,让农药有自己的“电子身份证”。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和“限制使用”的相关规定条款为新增的两条重要内容,分别强调农药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风险。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其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据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将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提供查询和追溯管理功能服务,为行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企业信誉档案;另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二维码来追溯产品详细的生产、仓储、物流、消费者信息等,为企业的生产计划提供真实、科学的数据,降低库存风险和财务成本,同时为生产企业提供产品防伪、防窜货、品牌宣传、电子商务与市场促销一体化移动互联网解决方案。
二、对“限制使用”农药提出特别要求
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此外,为限制使用高毒高风险农药,加快替代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应用,有序淘汰现有的高毒农药,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其中,定点经营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出管理重点,强化与当地农业生产布局等衔接。《限制使用农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
三、标签不得擅自粘贴涂改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明确细化农药标签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其中,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质的相关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此外,生产企业不允许在产品标签上放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因微信公众号属于产品宣传,是不允许的。
老标签只能用到年底
据了解,现有产品标签即老标签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标签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