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如今,农药标签标注二维码已经实施一年时间了,但笔者发现目前市场上农药标签二维码印制得五花八门,根本没有可追溯和防伪的作用。
从调查情况看,不规范制作导致农药标签二维码形同虚设。据了解,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农药原药没有标注二维码。因为原药要么出口,要么卖给制剂生产企业,购买者对二维码没要求,而且执法部门目前基本不检查制剂企业的进货产品,所以很多原药标签上没有印制二维码。
2.二维码用扫描枪扫不出数据。有的二维码印刷的时候,在上面覆盖了涂料,扫码枪不能识别,需要刮开涂层,二维码才能显示,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一定麻烦。有的把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单元识别代码放在二维码第二页,扫码枪直接扫描不显示数据。
3.单元识别代码不规范。(1)第1位数字中“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3”代表临时登记。农药产品类别代码为PD,卫生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WP,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JD。但大部分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没有数据表示;常见不规范现象包括标注“3”与“1”“2”混淆。(2)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如果标注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等渠道查询产品登记证,判断产品是否真实。(3)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但不少违规生产企业将委托加工填写为“1”。(4)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由企业自行编制。产品规格码3位阿拉伯数字,净含量为阿拉伯数字,单位为克、毫升、千克等,先输入净含量,再选择单位,每一个登记产品都可以有999个产品规格。如100毫升净含量为100,单位为毫升;101代表100毫升瓶装;201代表200毫升瓶装;202代表200毫升袋装等。因为产品的各类净含量不一致,所以不少企业对其产品没有设置统一编制规格码,随便用000代表。(5)第12~32位为随机码,是企业自己设计的内容数字,是防伪的特定编辑内容,但是很多企业没有填写,或者随意填一些数字。
4.产品基本信息缺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这些信息在二维码上注明,消费者一扫描便知道产品情况。但市场上很多农药二维码就只有32位单元识别代码和产品追溯系统企业的情况,其他信息基本没有。
5.追溯网址不规范失去作用。二维码是一物一码技术系统,一件产品对应一个防伪二维码,扫描二维码进入网站后,点击验证真伪。目前,农药生产企业自行建立追溯系统的比较少,大多数是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导致追溯网址基本上是制作追溯系统单位的网址,很难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根据要求,追溯查询网页应当链接到农药生产企业实名制网站,消费者扫描后可通过网站查询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相关信息。
6.没有设定扫描次数。设定扫描次数是防止假冒产品的有效手段。假冒生产的农药一般是把一个二维码仿制标在若干产品上,投入市场。那么,设定扫描次数以此判断产品真伪较为有效。在制作二维码时要设定每瓶码的扫描次数,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一般扫描10次就会发出谨防假冒的提醒语言,如果多次扫描后停止显示,这样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二维码的,或者二维码制作不规范基本不起作用的,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