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7年6月实施以来,大部分农药经营者都已申领到了农药经营许可证。有证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仅代表达到了农药经营的准入门槛,经营者如果不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经营,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甚至面临刑事处罚。什么情况会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吊销后能否重新申请?现将农药经营者关心的几个问题整理如下。
哪些情况会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有很多种,根据《条例》规定,发现以下行为,农药经营许可证将会被吊销。
一、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1)设立分支机构没有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2)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等不符合规定的农药;(3)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1)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2)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3)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如果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了,
能重新申领吗?我能否在其他有证的农资店里从事农药经营工作?
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说明农资店的经营行为已严重违反《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责任人在10年内不能从事农药经营工作,10年内也无法重新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招用这些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样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责任人无法在其他企业或经营店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工作。行业人士建议,如果想继续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是具备经营、仓储场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核查条件;二是在工商部门更改法人代表,也就是不以被处罚者的名义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了,
货能不能转让给其他有经营许可证的农资店销售?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如果合法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无证单位采购农药,那么持证单位也会受到惩罚,甚至被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很显然,无证经营者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者的存货或尾货不能转让给其他经营单位销售。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不想再从事农资行业,
我能把农药经营许可证转让出去吗?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持证人不想从事本行业,农药经营许可证不能转让、出租、售卖,要依法进行注销。
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注销。如果经营企业倒闭或者破产,被许可人纵使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仍可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