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农业发展迅猛,农机行业也迅速崛起,为了保护农机手的安全以及能更加高效的实现农机作业,我国又推出一项新的农机新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2012年中央财政在11个试点地区,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回收淘汰了大量安全性能差、能源消耗高的老旧农机。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对已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优先给予补贴。今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鼓励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试点。目前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共17个省市开展农机报废补贴试点。
农机报废补贴申请要求
1.补贴对象要求
在试点县(区、场)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2.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介绍,各省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各省需要查询该省的相应政策,对照是否符合报废补贴范围。
3.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流程
(一)报废申请
已在农机监理机构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所有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等凭证,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机主)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机发票等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凭证,不能提供来历证明的可凭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机具报废标准等规定和要求签注意见。
(二)机具回收
机主将报废的旧机交售当地县(区、市)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向机主出具《甘肃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三)注销登记
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携带《回收证明》、登记证书、牌证等凭证,到当地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机主)可以委托农机回收单位代理申请注销登记。
(四)申请更新
机主凭《回收证明》到当地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向县(区、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换购新机申请。县(区、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机主报废和拟新购的机具类型和补贴额度,对报废更新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五)兑现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原则上当年使用。机主凭有效的《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包括人机合影在内的报废机具档案复印件,到当地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购置补贴审核手续。
(六)资金到账
经审核、公示、复核无异议的,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购置补贴拨付购机农户(机主)。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4.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在不同省(区、市)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进行测算,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可由相关省协商确定。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补贴额的下调幅度。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各省要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额调整情况。涉及中央资金补贴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须及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