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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源
 
 
植物源农药的指导性文件(上)
  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部
  食品链安全
  化学品、污染物、农药
                           SANC0/11470/2012-rev.8
                                    20 March 2014
    
  (本文件被欧盟委员会服务机构作为指导性文件,不代表欧委会的官方立场,不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应,只有欧洲法院有权依据《条约》第267款对欧盟的机构行为的有效性和解释做出初步裁定。)
   
  6、文献的使用和暴露

  几千年来,农业实践依赖作物轮作和混作以控制自然界害虫(例如捕食、寄生和竞争)。因此,很早就在农业实践中有了“自然植物保护”的概念。希腊和罗马学者出版过关于农业实践中减少作物上害虫负面影响的著作,提到用植物油控制害虫的做法。通过对早期中国的调查(公元前25-220年),显示有267种植物有控制害虫的行为(Dayan,et a1.,2009)。
  最近的一个有机化学品功能多样性评审证实有143个基本结构基团,在合成物和自然植物提取物的互补性研究表明,与合成的农药相比较,自然产物有更高的结构多样性,手性中心、sp3-杂交碳和环更多。一些自然产品含有更多的卤素(Cl,F,和Br),在合成化合物中经常加入这些卤素以改变其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特性。这些自然化合物的多样性也许可以作为新的植物源农药的来源(Dayan,et a1.,2009)。
  近来,将植物用于植物保护的趋势包括传统用法的再发现,从文献记载中筛选新的物质,改进配方促进药效并系统开发混合有效成分。除了有效性之外,植物源农药在植物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好处,例如在抗性治理、可持续农业的害虫综合管理(IPM),低(无)残留及有机农业生产。
  植物源农药与化学农药相比,在药效上表现不同。在生物活性、对紫外线的稳定性、耐雨性、植物或害虫摄入的有限性上表现都不同。
  这些不同也会导致在风险评估上的复杂性,这些自然界的物质并不意味着在使用时不会产生风险。
  植物会产生多种化合物(也被称作二级植物化合物),包括挥发物质,如醇类、萜烯及芳香族化合物,这些二级植物化合物的特异性是确定其生态作用的关键,这些二级植物化合物也存在正面或负面的协同效应。
  由于这些二级植物化合物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其在自然中人类和环境间的暴露是很常见的。对这些暴露定量是很复杂的,但是,有一些物质存在风险评估记录。
在考虑何种程度的暴露对人类和环境有负面影响是正常的,应强调以下问题:
  ·“正常的背景暴露”的性质和水平;
  ·是否有安全使用的历史,如果有是如何使用如何记录的;
  ·在事故报告中,负面影响及暴露的性质和水平;
  ·使用的是植物的哪部分及其处理方法。
  应当充分考虑所提交的用于植物保护或其他目的的历史使用记文献,包括同行评审的公开文件及其他可靠的公共来源的使用信息,比较植物使用部位和生产过程,如果不同,应解释其合理性。应当考虑在自然界及其他背景水平的暴露的详细信息,如暴露的浓度及时间(如环境、化妆品和营养品的使用)。鼓励相似植物使用的相关信息,但申请者必须确保其相关性。参考自然界或历史使用暴露时,应考虑所提交的植物原料与自然界或其他背景水平的暴露的来源或质量标准不同。合理的方式应当建立在与暴露相关的剂量、自然浓度(如食物)、背景水平及使用方式上。如果提交的资料满足资料要求,应与主管部门的评审者在提交前会议上进行讨论。
  以下说明,怎样的资料可以被认为是风险评估资料:
  ·人类营养中记载的近似浓度的使用(食物或食物添加剂,如香料或调味品、卵磷脂、菜籽油)可以替代部分或全部经口毒性或残留研究;
  ·动物饲养中记载的近似浓度的使用可以替代部分或全部经口毒性或残留研究;
  ·化妆品中的使用记载可以替代部分或全部皮肤刺激/敏感性及经口毒性研究;
  ·作为肥料的使用记载可以替代部分或全部环境毒性及环境行为研究,但这需要作个案区分。应参考法规(EC) No 2003/2003及其后续的补充文件;
  ·药典中有使用记载的(在此文中被称为“最初用途”),根据个案的情况可以替代研究;
  ·作为杀虫剂的使用记载,根据个案的情况可以替代研究;
  ·作为技术的使用记载(如油类),根据个案的情况可以替代研究;
  ·作为园艺或农业的使用记载,根据个案的情况可以替代残留、环境毒理、环境行为研究。

  7、鉴别、特征描述和分析

  植物鉴别
  鉴别(分类)源植物和植物产品,建议尽量按照《欧洲药典》的命名学,其他的命名方法有如下几种:
  《植物世界种类名录》(皇家植物园,Kew);PeterHanelt著作(如《曼斯菲尔德的园艺和农业作物百科全书(观赏植物除外)》Hanelt et al.,2001);可在网站“曼斯菲尔德的园艺和农业作物数据库”和“美国农业部数据库”查到。如果在上述参考资料中均没有查到其学名,可以尝试在“国际植物名称索引”( http://www.ipni.org)中查询。
  因为已经有很多物种重新分类或重新命名的先例,同一物种可能会引用不同的学名。通用名(俗名)也会被提供,但需要指出,某种植物一个地区的通用名在另一个地区可能是指另一种植物,因此,通用名在鉴别植物方面不具有唯一性,不如学名可靠。
  以下总结了鉴别植物时的描述要求:
  ·学名:完整系统的物种名称包括植物科、属、种,作者名,相关的品种、亚种和化学型;
  ·其他名称:与学名可交换使用的其他植物名称;
  ·通用名:俗名;
  ·生物地理学:生长的地区、国家、区域、自然环境等;
  ·使用的植物部位:如根、叶、种子、果实;
  ·使用植物的生长阶段。
  对源植物和植物制品的鉴别(分类)在某些情况下是很复杂的,分类应由独立的植物学家进行。
  基于分类学或现有的对源植物的了解,可以分为以下几组,对其资料要求,特别是分析方法和管理方法不同:
  组1:以现有的知识,对人类、动物和环境不存在负面的影响,其原材料已有产品标准,如食品级的植物源农药。
  组2:植物源农药,其原材料已有产品标准。根据分类学或现有的知识,这些植物源农药可能含有某些对人类、动物或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关注组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关注组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组3:其原材料没有建立产品标准的植物源农药。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需要进行完整的鉴别和描述。

  植物材料的来源
  众所周知,植物质量随作物不同而不同,因此要求保持原药产品的一贯性。如果原药材料的生产表现出原材料发生了变化,应对变化作充分描述。这些变化应可以合理预期,在评估时一定程度的变化也被接受。但是,减少生产导致变化的目标,仍旧被认为是保证植物原料生产质量一致性的好举措。

  应提供足够的农业操作信息
  植物原材料有可能存在多个来源,允许对原材料进行混合以控制原材料的变化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所有来源作充分的描述,包括地理起源,种植的地域和国家、地区及自然习性等。这些来源也可能是二级材料或废料,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者应提交用以确保质量的一惯性及最终产品中的组成所使用方法的相关资料。
  种植:
  ·野外收获或种植,如果是种植,应详细说明种子及种植材料;
  ·生态/栖息地或栽培措施;
  ·通常的农业条件;
  ·如相关植物保护措施(包括在培育源植物时使用的农药制剂)。
  收获:
  ·每年的收获时间;
  ·采用的植物部位,如根、叶、种子、果实;
  ·收获时的生长阶段;
  ·收获方式及贮存时间(如包括田间干燥)。
  收获后的贮存:
  ·材料从收获到处理之前的贮存条件(如时间、湿度、干燥、温度),应详细说明在贮存条件下如何避免微生物的生长(如湿度没有超过贮存的植物能忍受的最高限度)。
  初加工:
  ·对不同来源的植物原材料:如相关,应详细描述源植物的种植、收获和贮存(同上);
  ·提取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去除豆荚,挤压,研磨等);
  ·植物原材料生产加工前的贮存条件(如时间、温度)。
  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是有效成分规格的组成部分。

  植物材料的组成
  植物材料在组成上会有差异,天然成分的含量会有变化,这些组分的某些组合可能是植物源农药生物活性的来源。
  为了定性植物源农药,并保证其质量的一贯性,必须用验证过的适当的方法,如色谱-光谱联用技术,对原药进行定性,需说明所用参比样品或标准品的纯度。当认为样品有不同质量时,应采取新方法或修改后的老方法。这些特征图谱就是生物农药的化学指纹。根据法规(EC) No 2011/2009中的12 (3)条款,如需要,申请人应向欧盟参考实验室提交参比样品及分析标准品。
  根据植物原材料所属分类(组1、组2或组3),应提交植物源农药化学组分的资料,重点关注与风险评估有关的组分浓度,例如:
  ·根据化学结构分类(如黄酮类、萜类、生物碱类等)的组分。如果可能,应给出这些组分在原药和制剂中的不同含量;
  ·表征质量的组分、化学指纹组分、制剂中与生产过程相关或具有生物活性的组分(主导组分);
  ·其化学、物理或(生态)毒理学性质可能引起负面作用的组分。
  在某些情况下,鉴别有负面作用的组分可能有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供某组分有负面作用的证据。
  对不同分类的资料要求如下:
  组1:根据现有知识,对人类、动物及环境没有负面影响的植物源农药。其源植物已有产品标准,如食品级。
  不需要鉴别每个组分,但须证明植物源农药样品在组成上与已有的产品标准相似,其变化应在产品标准定义可接受的范围内。但是,如果已知,应对产品标准中的组分鉴别并公示;应尽量选用确认过的分析方法;应按照欧盟有效成分批次分析和确定含量范围的原则对5个样品进行评估。可接受的变化范围根据植物或化学分类的不同而不同,需要按照个案不同具体评估。如果提交的产品标准与已经批准的其他用途的欧盟标准完全一致,除了生产过程,可以使用欧盟或其他国际组织批准的产品标准(如ISO/TC54香精油、欧洲药品委员会中草药产品(HMPC)的药典或法规)。
  在有标准化测定方法的情况下,被视作有效成分的原药可以用“化学指纹”描述。原药/化学指纹的使用应经过全面确认,并证明安全性试验使用了适当材料。
  组2:植物源农药的原材料已有产品标准,但从分类学或现有的知识来看,可能含有一些对人类、动物及环境有害的物质。
  在进行样品分析时,应尽量采用确认过的方法对这些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这是在组1要求上增加的要求。
  组3:植物源农药的原材料没有产品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对产品进行完整的定性和描述。
  对那些确实没有负面影响的组分(如糖、叶绿素),没有必要对分析方法进行进一步确认。
  对于那些对人类、动物及环境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的组分,应尽量采用确认过的方法进行定量分析。
  对于原药中的其他组分,如果充分证明合理,可以对“重要成分”(化学农药资料要求≥lg/kg)设立其他阈值。应对任何大于主成分峰面积10%的组分、任何大于lOg/kg的组分及总含量中至少80%的组分进行定性定量,不必一定使用正式确认过的分析方法。
  对于没有现成的国际认可标准的有效成分,这是一个实际的途径。欧洲食品安全局未来可能会制定组3中植物源农药的鉴别/描述的新指南。
  组1、2、3:必要时,根据种植、贮存及处理条件,应提供可能的关注组分的最高含量,包括如: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溶剂、酶及生产过程中进入的其他物质。
  如果原药的变化超过产品标准的规定,则应作为植物源农药的新来源,必须对该原药的相同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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