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售卖检测符合标准的农药,却被罚退还全部购货款,只因“助剂”无标签说明。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徐某全部货款7200元。
徐某从事农业种植经营。2016年4月起,徐某从韩某经营的合作社处购买了某除草剂产品六箱。拆开除草剂外包装袋,见到里面有一包精喹禾灵和一包助剂,助剂标签上标有“甘蓝、花椰菜、芥蓝田专用”等字样,没有成分、含量等介绍。
徐某搭设大棚,种植甘篮苗,按该除草剂包装上的说明对大棚内的甘蓝进行施喷除草剂,该批甘蓝长势良好,于2017年2月收获。
此后,徐某再次载种甘蓝苗,2017年5月,发现此批甘蓝苗长势不佳。
2017年5月19日,徐某向农委提出书面申请,表示种植的甘蓝生长异常,怀疑是前茬使用了除草剂的原因,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其后,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场进行了情况调查,经过分祈研判后认为徐某田里的甘蓝生长确实出现异常,可能是受到不明化学物质的伤害。其后,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公司受委托对除草剂中的精喹禾灵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徐某坚持认为甘蓝长势不佳是合作社销售的农药所致,将合作社告上法庭,请求合作社退还货款7200元并赔偿损失528593元。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检测报告,被检样品即精喹禾灵为合格。原告方虽然对该“助剂”单方进行了检测,但明确表示不将检测报告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案中亦未要求对该“助剂”进行技术检测,故其是否是禁用的农药或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不得而知。但由于该“助剂”无相关标签或说明书,未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应属三无产品,显然此行为是非法的。故法院认为案涉农药“助剂”产品为非法产品,案涉农药销售者未能严格履行检验义务,负有责任。故要求被告韩某合作社退还7200元全部购货款。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是被告所售农药所致,根据常识,农作物生长受肥料、田间管理、天气、灌溉等多种因素影响,且徐某第一茬甘蓝使用了案涉农药产品,其土壤中的农药含量势必比未喷洒该农药的第二茬高,然而第一茬长势良好,获得丰收。原告徐某主张其损害结果系案涉农药所致,缺乏证据支撑,法院概难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包装须有标签,标签按规定标注相关内容,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对产品包装、标签、质量等进行查验。案涉农药产品外包装仅附有包装内一种产品的标签说明,另一种产品“助剂”却无相关标签或说明书,无论“助剂”是否经受检测、检测结果如何,合作社未尽核对、检验义务而进行销售,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产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生产者、经营者应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把好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