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这对于广大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管理者来说都是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和农药行业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即将面临深刻调整与变革。 之前的《农药管理条例》是1997年发布施行的,其间于2001年进行过小幅修订。20年后,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农药对于我国多年的粮食大丰收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滥用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农药残留超标、假冒伪劣农药横行、监管不到位等。因此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对《农药管理条例》在体制、制度、措施等方面进行较大幅度重要调整修订,意义十分重大。
笔者经过仔细阅读新《条例》发现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改革农药管理体制;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等26条之多。综观上述的内容,不难发现在本修订案中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进行了统一,将职能进行了合并,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对破解“多头治理”的困局提供了法治基础。
新《条例》规定,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包括,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其次,还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为实现我国农业、农产品(11.710, 0.00,
0.00%)的绿色生产,需要对农药加强管理;新《条例》将权责集中,由过去的工信部管生产、农业部管使用来合并到一个部门,即统一归农业部监管,从而实现了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监管。
同时还落实了责任制,也就是从生产企业到农药的使用,中间如果出现了问题,可以直接溯源到生产企业,同时加强了对生产企业以及销售企业的责任化,比如生产假冒伪劣的产品,在很长时间内就不能够从事农药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有利于农药市场的良性发展。
此外,健全了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采购查验制度,新《条例》规定:农药经营必须有包装+标签+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再需质量检验;建立采购台账制度:需要保存两年以上;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购买人,保存两年以上。
据笔者的走访调查,在我国的大多数乡村农药经营店普遍存在“多、乱、差”的现象,其经营的商品除农药外,还有肥料、地膜、种子、食品、日用百货等,加之从业人员水平低,在销售的过程中往往不开具票据、不留底,出现问题很难溯源,急需规范整治。依据新《条例》可以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规范农药的经营。
新《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我国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对农药的科学安全使用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也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规定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我国是农业大国,同时也是农药生产使用的大国,农药生产量是全球第一,农药企业有2500多家,它们规模小,数量多,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修订草案如何能够起到效果?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修订草案,依法依规加大监管治理,尤其是要加强农药科学使用的推广与监管,管理好农药的使用,来减轻农药对农业绿色生产的危害。这条路任重而道远。
(中国农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