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水溶肥料有效登记证数量(直接审批产品)共5239个。其中,大量元素水溶肥料978个,中量元素水溶肥料101个,微量元素水溶肥料1566个,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392个,含腐植酸水溶肥料1202个。水溶肥料有效登记证数量(评审审批产品)共269个。
肥料登记目录中,大量元素肥料类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缓释肥料、增效氮肥;中量元素肥料类包括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微量元素肥料类包括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有机肥料类包括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肥料增效剂;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
肥料登记阶段包括临时登记、正式登记,评审方式有直接审批与评审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是农业部,受理机构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登记评审为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登记证有效期为临时证1年、正式证5年,评审周期为直接审批1个月、评审审批6个月。
一个肥料登记证允许有一个或多个产品标签,允许在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使用说明和包装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标签内容完全相同的应使用同一种标签。执行标准:NY 1979-2010《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
缓释肥料登记管理依据六届五次会议要求,现已获得登记证的缓释肥料是包膜尿素或包膜氮磷钾复混肥料,包膜尿素产品适宜范围可适用于大田作物、园艺作物等,包膜氮磷钾复混肥料仅限用于园艺作物。这符合国际上这类产品的通行要求,即包膜氮磷钾复混肥料的缓释肥料不在大田作物上使用,以限制过多包膜材料进入农田。应将含包膜氮肥的掺混肥料纳入省级登记管理,其中包膜氮肥应当获得农业部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变更商品名称时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限制频繁变更。企业申请商品名称时,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名称,不得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进口产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不得误导消费者。
六届五次会议对作物分类登记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蔬菜、果树、花卉用肥适宜范围归类。肥料在申请登记时,若提交蔬菜、果树或花卉中每一分类至少两种作物田间试验报告,肥料登记证适宜作物范围可标注所试验作物名称及分类名称。未列入的杂类作物按单一作物标注。
肥料登记评审不予通过的议定条款包括原料组成可能存在潜在使用风险,或尚需对其使用效果进行探究的产品;将普通肥料产品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性能没有明显提升,且技术指标不稳定的产品;有机水溶肥料没有完备的有机废弃物降解生产设备和条件,仅将原料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没有成熟的标准方法,或所提交的检验方法无法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判定的产品;其它评审委员会议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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