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种
农业机械不断更新,农业机械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载体,但随着农业机械拥有量的逐年增加,农业机械的安全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在当前情况下如何提高监理效率,有效地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是
农机监理部门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问题。
农机监理工作是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发放号牌、行驶证,对登记后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根据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拖拉机驾驶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定期对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农机监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业机械拥有者、使用者和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机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机监理工作地位重要
首先,农机监理作为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保证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次,农机监理在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培训,使机手有了一技之长,成为村里先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和示范者,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农机监理人员与机手有良好的相处关系,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农机监理人员在机于的心日中既是执法者,又是朋友,还是农机生产的参谋、顾问,机手有了困难愿找农机监理帮助解决,从而使他们得以发展生产,加快了致富步伐;
四是农机监理在监督、管理和协调农机田间作业、运输作业、跨区作业工作中,在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安全生产、协调供需、化解纠纷等方面,起到其它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农民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机化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转型时期,新的法律法规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工作要求,使农机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农机部门在管理中执法有据,农机安全生产状况有望得到明显改善,但在基层执法工作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机监理执法存在法律上的"盲区".农机监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保障农业安全生产,为农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等。就具体工作而言,防止农机事故发生、维护农机生产秩序、农机事故处理和统计、农机作业现场管理、农机安全教育、对违章进行行政处罚等,是农机安全监理全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使农机监理机构在工作上出现了盲点,使农机监理机构如同单纯的车管所一样,只对所负责的拖拉机进行挂牌、办证、检验工作,也可以理解为一个被动的办理牌证的办公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理解,"乡村道路"同属于"道路"的范畴,应该不在农机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内。
这样,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范围仅局限于乡村、田间、场院,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执法区域必将越来越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赋予农机监理部门行使路上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罚权(包括乡村道路),也就是说与道路有关的执法活动,农机监理部门去管理,都应该视为不允许的。
这种状态,无疑给农机管理部门带来新的问题,农机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拖拉机不能全面有效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对拖拉机的年检审验和驾驶人员的教育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很难保证农业机械良好作业状态和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给农机监理工作造成困扰,不干是不作为,干了又可能是乱执法,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上的相互配合缺乏有效配合合作机制,远没有形成足以震慑违章的合力。乡村道路、城乡结合部疏于安全管理,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面临公安、农机管理出现"真空"状态,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助长了无牌无证、不按时参加检审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形成了安全隐患,严重制约了农机监理的大发展。
农机安全认识上的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农机安全生产缺乏足够认识,存在重农机推广、轻农机安全的倾向,忽视农机安全发展,农机安全生产未能纳入农机化发展战略。农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没有落到实处或者停留在讲话中、文件上,农机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自觉行动。其次,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总体比较薄弱。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不足,农机安全生产投入欠账严重。三是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认为农机安全生产仅仅是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四是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部分地方的农机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宣传教育培训滞后及农民群众安全意识薄弱。由于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方法和手段落后,加上少数地方、部门漠视安全防范,不愿进行必需的安全投入,致使安全隐患严重。因接受培训需要较大的财力和较多的时间投入,许多农机从业人员,几乎从未进行过安全培训,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忽视安全操作,处险境而不自知,遇险情而难自救,常常因小小疏忽或操作失当,酿成重特大事故,付出惨痛代价,"十年辛劳奔小康,一场事故全泡汤".实践证明,有无培训教育,情况大不一样。农机从业人员有了安全生产的意识,有了安全生产的知识,有了自我防范的能力,农机安全生产的任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农民着想,这是最重要的着想对农民负责,这是最重大的责任。
经费保障不足,监理装备配备不齐。当前,农机监理机构归属事业单位,执法经费没有保障。多年来,县级农机部门用于农机监理工作的事业经费未能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同步增长,加上无其他经济来源,监理装备差、效率低,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家《农机监理技术装备标准》要求,农机监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验检测、事故勘察仪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但以目前实际情况看,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配备情况也不尽一致,有的省市有配备监理装备,有的监理装备配备基本是空白;在宣传教育装备上,有的县级还没有配备摄像机、电视机等;在检测设备的配置上,有的虽然配备了一部分,但已年久失修,程序落后。在实际工作中,检验人员还没有摆脱"眼看、耳听、手摸、脚踹"的传统做法;在事故勘察设备和牌证档案管理设备装备上,有部分县还是空白。所有这些,都在制约着农机执法规范化建设,制约着农机执法的应变能力,困扰着农机监理工作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农机监理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不全。从目前情况来看,县、市、区都设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其编制、装备、设施、人员较健全,而乡镇、农场没有专设机构,监理人员很少甚至没有。农机监理基层网络不全,对分散在千家万户并行驶在乡村道路上的农机安全生产无法进行有效监管,部分地方对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牌证管理率只达到60%左右。
农机监理人员素质高低不一。我们的监理队伍在充实人员的过程中,缺乏严格把关(这主要是体制方面的问题),所以造成农机监理队伍思想素质高低不一,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人员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法规生疏、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专业知识匮乏、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纪律不严明等问题。农机监理部门普遍存在着"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
工作实际中,农机监理部门强调执法监督,而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的较少。甚至还存在着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的检审方面,只要交上检审费,就算年检审通过,既不对农机具进行检验,也不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机手交上了费用,却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服务,使群众误认为农机监理,只是单纯的收费,违背了农机监理工作的目的,失去了应有的社会作用和价值。农机监理人员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还造成农机监理过程中少数监理人员不尊重机手、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使机手对农机监理部门产生敌视的心理,影响了农机监理部门和机手的关系,使机手对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产生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
如何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认真做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将农机牌证管理范畴由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扩大到所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针对当前农机牌证管理现状,各地要在进一步提高农机牌证规范化管理基础上,把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作为重点,认真研究上牌、发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上牌率和持证率。各地要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遵循"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采取"不同时段,区别对待"办法,按规定要求办理新购置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核发牌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