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铵盐冒充41%异丙胺盐水剂的根源:根据GB_20684-2006_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草甘膦原药、草甘膦可溶性盐、和水、助剂组成的草甘膦水剂。但该标准只检测草甘膦酸的有效含量,而从草甘膦酸有效成份来看,不同草甘膦盐存在如下关系:30%草甘膦酸≈33%草甘膦铵盐≈41%草甘膦异丙胺盐。由于铵盐和异丙胺盐存在一定的价格差距,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降低成本,部分厂家被利益驱使,利用检测漏洞以草甘膦铵盐冒充41%异丙胺盐水剂,而根据国家标准又抽检不出,乱相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一行为违背了哪些法规规定并存在什么样的危害呢,笔者就此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如下: 1、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属假农药,不及时治理将有损政府的威信 目前执行的为2001年11月29日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其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关于假农药定义有两款,第二款规定: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根据现有登记管理规定,商品名为农药主要成份名称,41%草甘膦异丙胺盐统一的商品名称为:草甘膦异丙胺盐(实际有效成份),另外需根据国家水剂标准要求标注草甘膦酸(标准要求检测的有效成份含量)含量:30%,同时标注异丙胺盐含量:41%。标签上的商品名明确了农药的主要成份为异丙胺盐,草甘膦铵盐与草甘膦异丙胺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药检农药检定所的登记中已明确区分,不能混同,其目的就是从标签角度约束假冒行为。因而以草甘膦铵盐冒充草甘膦异丙胺盐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是“假农药”,名不符实。 如前所述,产品标签上明确标示主要成份为草甘膦异丙胺盐,但产品标准却不检测标其含量,质量抽检无法检测出这一违反条例的行为,已不适应现实要求,如果不及时调整,将有损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威信。 2、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禁止掺假】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 为。这就好比消费者买的是茅台,厂家给的却是贴着茅台标签的杏花洒。 三聚氰胺奶深深打击了国人对国产奶粉的信心,决不能让挂着草甘膦异丙胺盐标签卖草甘膦铵盐的行为成为草甘膦行业中的“三聚氰铵”事件,监管必须及时跟上。不严历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会助长行业潜规则的滋生,不能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就不会沉下心来在实质创新上下功夫。 还有一些打着41%草甘膦异丙胺盐标签的草甘膦水剂产品,在助剂、母液配制及隐性成份上做文章,价格甚至比主流的草甘膦铵盐还低,这种种乱相,将极大的损害国产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在我国农民中的信誉,给国外品牌以可乘之机。上述现象已经给终端零售终商带来极大的困扰,明知这样的产品存在问题,但无门可诉,这给市场带来的混乱可想而知。 草甘膦铵盐是非常重要的草甘膦盐型之一,也是性价比最高的盐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认可,已经成为行业中公认的替代10%草甘膦水剂的主流产品。也正因如此,其替代异丙胺盐的行为也较难被消费者所发觉。但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有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绝不能姑息和助长这种行为的发生。 为此建议如下: 一、积极进行科普,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合规的农药 中国农药工业网草甘膦3月专刊关于草甘膦异丙胺盐价格差距大的原因的分析就是一种很好的科普宣传,让我们对产品价格差距产生的原因有所了解,有助于消费者的理性消费。191农资人论坛上3月围绕草甘膦也做了专题的研讨,有些帖子也涉及草甘膦异丙胺盐的问题,也起到了很好的科普的作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继续写些科普文章,以利广大消费者合理选药用药。 二、尽快找出检测办法,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市场抽检并公示结果 目前,农业部药检所有异丙胺盐原药登记,说明草甘膦异丙胺盐产品检测方法、和标准及设备是有的。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农资打假重点是打击假农药,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应利用这一契机,尽快与药检所沟通,获得有关检测方法及标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对市场上各种品牌的草甘异丙胺盐水剂产品进行抽检,并对抽检结果向社会及时公布,以利广大终端用户选择真正合格的产品。 同时,有关执法部门要坚决对草甘膦异丙胺盐原药含量不达标的产品根据国家规定予以查扣和没收,对相关企业采取严历的处罚,以维护农民的利益,维护守法经营企业和经营户的利益,倡导诚信经营,助力国产品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进行草甘膦水剂标准修订 草甘膦水剂标准的修订,既面临着草甘膦各盐型检测方法的建立及检测问题,也面临着通过增加母液特征因子检测而做好环境保护的挑战,因而有必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及时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