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的混用不能盲目,应遵循以下科学原则。
1.混用的农药不能起化学变化
(1)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菊酯类杀虫剂和二硫化氨基甲酸衍生物杀菌剂(福美双、代森锌、代森锰锌等)农药碱性条件下会分解,不能与碱性农药混用。
(2)大多数有机硫杀菌剂对酸性反应比较敏感,混用时要慎重。如:双效灵(即氨基酸铜)遇酸就会分解析出铜离子,很容易产生药害。
(3)一些农药不能和含金属离子的药物混用,如:甲基托布津、二硫化氨基甲酸盐类杀菌剂等不宜与铜制剂混用。
(4)化学变化会对作物造成药害的不能混用,如:石硫合剂与波尔多液混用,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杀菌剂与铜制剂混用,福美双、代森环类杀菌剂和碱性药物混用,会生成对作物产生严重药害的物质。
2.混用的农药物理性状应保持不变
混用农药时要注意不同成分的物理性状是否改变,防止产生药害。混合后产生分层、絮结和沉淀的农药不能混用;出现乳剂破坏,悬浮率降低甚至有结晶析出的也不能混用。乳油和水剂混用时,可先配水剂药液,再用水剂药液配制乳油药液。一些酸性且含有大量无机盐的水剂农药与乳油农药混用时会有破乳现象,要禁止混用。有机磷可湿性粉剂和其他可湿性粉剂混用时,悬浮率会下降,药效降低,容易造成药害,不宜混用。
3.混用的农药不能提高毒性
农药混用可能比单一用药的效果好,但是,它们的毒性也可能会增加。如:马拉硫磷是低毒的有机磷杀虫剂,与敌敌畏、敌百虫、苯硫磷或异稻瘟净混用,乐果与稻瘟净、异稻瘟净混用,对一些害虫有明显增效作用,但同时也增加了对人畜的毒性,因此不能混用。
4.混用农药应具有不同作用机理或不同防治对象。
水稻孕穗至抽穗期,是稻飞虱和纹枯病的发生盛期,使用马拉硫磷乳油和井岗霉素水剂混合配方施药,可防虫又可防病;除草剂农得时和丁草胺或乙草胺等混用,可扩大杀草谱。没有杀卵活性的杀虫剂与有杀卵活性的杀虫剂混用;保护性与内吸性杀菌剂混用等。
总的来说,农药混用要谨慎,特别是对一些强酸、强碱的农药更要注意,以免降低药效和造成药害。因此,在使用农药前要详细看一下标签,先了解这些药剂的理化性质、作用特点以及生物活性等,然后通过田间应用试验,最后才能大面积使用,绝不能滥混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