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表示,作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的有机硅中间体反倾销一案已终裁获胜,这对公司的有机硅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公告称,5月27日,商务部对新安化工集团等企业提出的原产于韩国、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即有机硅中间体)反倾销作出了最终裁定,认定原产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来自自韩国和泰国的进口该产品征收百分之五点四至百分之二十五点一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有机硅中间体是浙江新安化工集团主要产品之一,本次反倾销立案调查终裁对公司有机硅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姜永平表示,对原产韩国和泰国的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对于国内生产该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