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10]5号)》,提升农药监管水平,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黑龙江省农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农委切实加强农药管理工作,将下半年农药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农药经营主体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各级农委积极配合当地工商部门开展经营单位清查活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和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农委统一在省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要求在蔬菜、水果优势区域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制度。
二是强化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安全合理施用农药。各级农委要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农药实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合理使用农药的宣传。加强用药监管,建立并推行农药监管员制度。各市县农委要分别设立农药质量监管员、农药使用监管员各一名,掌握农药质量和使用信息,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
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整顿农药市场秩序。各级农委要加大农药产品质量抽查力度。按照既定方案有效实施“检打联动”,发现问题要追根溯源、绝不姑息,同时要及时办结案件,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各地要对各类农药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避免非法产品的展销和宣传。对省级及省级以上规模的农药展销会,由省农委种植业处牵头,联合省农药管理检定站等单位实施监管,坚决杜绝未经登记的农药进行展览和宣传。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的责任。
四是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农委要把农药药害事故处理工作作为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建立本辖区农药药害鉴定专家库,并将专家库上报省农委备案。在做好药害事件处理的同时,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委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是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明确省农委种植业管理处是全省农药市场监管的牵头部门,省农药管理检定站是农药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机构。各级农委要明确和稳定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同时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