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称,自昨日起,对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时,应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作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