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农资抽检中,如某个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行政执法部门只能清查单个批次产品,无法处理存在同样质量问题的产品。针对这种尴尬局面,日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工商局正起草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国家标准,不但检出问题的批次要查处,与该批次相同厂家、品名、型号的所有批次产品都将查处,直到厂商出具合格报告为止。
旧法无法制止假农资
最近发生的举国震惊的“毒奶粉”事件,引发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对处理“问题品牌”还是“问题批次”的意见争论不休。省工商局市场合同处副处长陈业怀表示,这是由于我国政府各监管部门对质量监督抽样做法不统一造成的,当前缺乏一套有权威的国家标准体系。例如,有的仍采用不合理的抽样方案,如百分比抽样、双百分比抽样等;有的将验收抽样标准直接用于监督抽样,造成检验结论只能适用于1个生产批次;有的还由检验人员主观决定抽样方案。
在当前农资产品监督抽查上,亦存在同样的尴尬。陈业怀透露,将验收抽样标准直接用于监督抽样,是目前各行政执法部门比较普遍的做法。这种做法不合理之处是,如果某个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该结论只适用于该商品的被抽查的单个生产批次,行政执法部门只能清查单个批次的产品,处罚被直接抽检的经销商,出现即使明知同一产品都存在同样质量问题,也无法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理。
陈业怀说,在2006年,省工商局曾抽检发现流通领域有157个化肥、农药产品不合格,于是发文要求各地工商所查处,把同一型号不同批次的产品查封,结果经销商提出异议,只是单一批次质量问题,虽然同一型号,但查封其他批次不合理,最后被迫解封。“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的其他批次产品,谁能保证他们就是合格产品呢?传统监督抽检方式造成有些不合格的产品仍在市场上流通,保障不了消费者利益。”
新规将属推荐性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工商局等起草的四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国家标准,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向全国推荐实施。
但是,新颁布的标准仅适用于分立个体产品,而化肥、农药、饲料、面粉、饮料等散料商品目前还不能适用以上标准。为尽快健全监督抽查标准体系,切实提高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省工商局拟继续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携手,共同启动适用于散料商品监督抽查国家标准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于振凡透露,正在起草的化肥农药等散料商品监督抽查国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标准,广东工商系统今后将可能在产品质量监督领域首先实行新标准。不过,不同的政府质量监管部门亦可自主选择不同的抽检方法。
抽查对象为监督总体从2006年始,省工商局确定对化肥、农药不再采用该方案,而着力研究新的抽样检验方案,采用了事先确定商品的监督总体的做法,将化肥、农药、饲料等农资商品的监督总体确定为“与被抽查具体商品的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商品集合”。一旦被抽查的化肥、农药样品不合格,就可以判定该产品的被监督总体不合格,在该产品整改合格前,不能继续上市销售,这个方案加大了制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成本,并且使制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得到应有处罚。
陈业怀表示,以化肥产品为例,当检测到某批次化肥产品,监督的总体不再只是这一批次,而是与被抽查同一厂家相同型号的化肥品种。如果在流通领域这个化肥商品被抽检出质量问题,不光这一批次产品需要查封,同一厂家相同型号的化肥品种都可查封。如果商家不服,可在申诉期提出复检,送检合格的批次就剔出处罚范围。
新规在省政府批准实施2年间,全省工商部门全面按照新的监测方案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并判定农资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的商品727种,查处制售不合格农资行为近4000宗,比实施新的抽查方法前案件数量增长了5倍多,大大增加了造假者的违法成本。
不再出“合格”结论
于振凡研究员表示,目前,在工商、质监、农业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抽查中,目标定位于评估产品总体质量水平,抽查后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检验结果能做的仅仅是向社会公布合格率,对不合格产品发布消费警示。一些检测中的“合格”产品,厂家或经销者就打着“合格”旗号销售,本质上,这些产品仅是在当时、部分指标检验合格,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结论经常被企业扩大宣传。
按照新制定的监督抽查国家标准,质量监督部门只对抽查不合格的结论负责,而对抽查未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不负责出具“合格”的结论,以防被企业当作“合格证”误导消费者。这改革了对农资商品抽查的目标定位,将抽查目标定位为发现和清除不合格农资商品,查处不合格农资商品的经营行为。
新规定还提到,将对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形划分为A(严重)、B(一般)、C(轻微)三个等级的经验也被纳入了本次新制定的监督抽查国家标准。执法部门将在对A类不合格商品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来源:南方报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