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最近《烟台市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经烟台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将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重点强化了'四项制度',突出了'四大关键环节'。
“四项制度”:一是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制度。农药经营技术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农药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高毒、高残留农药专柜经营制度。经批准允许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必须设立专柜。对购买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须凭购买者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方可出售。三是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农药产品的来源、种类、品种、购进数量,以及购买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购买品名数量等,实行农药经营可追溯管理。四是农药经营品种备案审查制度。经营者对购进的农药产品应及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采购、宣传、推广、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大关键环节”:一是严格市场经营主体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现有农药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二是规范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严把农药使用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资专供或统一采购等形式,为其成员提供农药购买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含有禁用农药的复配制剂。三是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严把市场监测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以及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是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严把企业诚信关。对农药经营单位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农药技术人员的,从事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未实行专柜经营的,经营单位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的,取消或降低其原有信用等级。扶持大型农资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和专业协会开展农药咨询和使用技术服务, 促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