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中国的改革,始自农村,始自“把土地的使用权还给农民”。 1978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以往农村“吃大锅饭”、“出工不出力”的集体农业生产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解决几亿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从生产方式上来看,并没有很大的改观,生产效率也是恢复性的提高。在30年后的新起点上,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重点研究农村改革问题,确立了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世人期望已久的“新土改”方案终于尘埃落定,以此为标志中国将进入更深刻的变革时期,土地流转必将对国家及相关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一、土地流转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农业安全的影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
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主要成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对农业生产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30年来农村发展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但是人多地少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特点。据统计,我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7.5亩,分为5.7块。耕地规模小、地块零碎,是农业生产社会化的根本制约因素。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发展设施农业,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土地产出率,加快实现由自然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生产的转变,成为发展和完善家庭经营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推进,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在强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十七届三种全会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正是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粗放的、分散的农业传统耕作方式将日益集约化,资源配置也将更加趋于合理和高效,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对国家来说将使农业生产更加安全,粮食安全关乎国家安全,相信大家都不会忘记,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上半年,由于粮食价格的一路攀升,相继导致孟加拉、非洲的塞拉利昂、科特迪瓦等几个国家陷入社会动荡和骚乱的情景。美国作家恩道尔借用基辛格的名言:控制了石油,就控制了所有国家;控制了粮食,就控制了所有的人。这句名言真真切切的告诉我们,当前的粮食和石油,已经不再是普通的食物和能源了,而成为了影响国家安全的战略物质,一旦疏忽,就会成为敌对势力攻击自己的大漏洞。粮食,不该是武器,但我们要防止别人拿他当武器来袭击我们。土地流转更便于国家对农业生产有一个清晰的、整体系统的、中长期的产业发展规划,抓大放小,确定优势品种,划定优势区域,推动和加速行业整合的步伐与进程,从根本上确保国家的农业乃至粮食安全。
第二、土地流转对农民及相关农业种植者的影响:首先土地流转将使农业种植的组织形式发生根本的变化。土地流转的核心是土地集中,建立在土地出租、转包、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模式基础上的土地流转必然导致土地集中,土地向谁集中?目前看来,不是向种田大户集中,主要是城市人对土地感兴趣。第一:未来种地的可能主要不是农民,而是城市投资者,传统农民将成为“食利阶层”,要么靠土地权益获取固定收入,要么成为农业工人;第二:农业合作社——农民集中起来,《粮食战争》的作者周立曾讲过,2006年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形式的机构有15万个,到目前为止,我们无法统计出准确的数字,但可以肯定的是,农民合作社已远远超过了15万个;第三:农民异地包地,如海南、广东就有很多浙江、四川的农民在当地承包土地,少则几百亩,多则上千亩,未来的农民是有组织的、有规模的农民,无论哪种形式都会使农资(农药、种子、化肥、农膜)的规模采购成本更低,农资使用更趋科学,订单生产和各种种植合作社将改变农民分散经营时作物种植的盲目性和农产品销售的被动局面,使农产品的销售更有利润保证;其次农业种植组织的行为模式也将产生一定的变化,农场、种植基地和农村合作社专业技术人员将会绕过基层零售商直接向大经销商或厂家进货,以家庭为单元的农民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最后,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在经历了免除农业税、粮食直补等一系列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之后,农民的收入并没有明显的上升,国家出于增加农民收入的考虑,在生产劳动不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情况下,只能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入手,而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唯一能够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资源。土地流转的本质,就是推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必然会引发其他要素市场包括农村资本市场的发育,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用地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第三、土地流转对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影响:对于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而言,农业耕作方式的改变也将带来农资营销翻天覆地的变化,营销的对象和服务的重点已不在是单个的农民,而是种植基地或组织起来的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如香蕉生产合作社、西瓜种植协会等等;渠道将变得更加简单、渠道长度进一步缩短,农资团购的常态化将使零售商逐步萎缩,渠道职能将发生改变,渠道商将转变为农资厂家的物流配送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在产品的包装规格上,随着农业用药(肥)的规模化,目前占据大比例的小规格农资产品的销售在今后的市场份额将越来越小,取而代之将是适合各地市场的成本更低、用药更经济的大包装产品规格;在农用物资的配送上、随着客户忠诚度和需求的不断提高,终端用户对农资产品的配送要求将会越来越苛刻;在技术服务和应用指导上,更加需要针对性的技术服务和个性化、差异化的解决方案;在应收帐款方面,农资企业和经销商的经营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因为我们的贸易伙伴不再是一家一户的种植者,而是专业的合作社和种植基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风险抗御能力,信誉也更有保证;在交易方式上,不排除农资与农产品物物交换的双赢方式的重新出现。因此,不管是农资企业还是经销商都要抓紧时间做强做大,根据各个目标市场的种植结构和消费习惯,不断提高自身农资产品配送的效率与水平,不断丰富自己的产品结构和包装规格,不断扩充技术服务队伍的实力和规模,不断增强解决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合理的利润、更科学的用药配方指导、更经济的使用成本、更牢固持久的合作关系实现与集约化农业生产的互利双赢。
但是对于中国土地流转的问题也不要过于乐观,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业生产状况千差万别,再加上中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土地流转所形成的土地集中、生产集约的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忽视承包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有些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中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三是有些地方存在着借农村土地流转,绕过国家有关法规,大量占用耕地,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包括:未批先用、少批多占、以租代征;强行征地、补偿偏低、拖欠补偿等);四是工农业之间剪刀差的长期存在、甚至不断扩大,农业种植效益的不理想、丰产不丰收的状况得不到根本的改观,恐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业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严玉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