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历时7年之久的“甲托JIATUO”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终于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落下帷幕。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托JIATUO”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因此判决陕西美邦拥有该商标。
2001年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申报“甲托JIATUO”商标,于2002年审批通过,自此,该商品一直以“甲托JIATUO”商标在市场上流通。2004年5月,日本曹达株式会社认为该商标侵犯其商标——甲基托布津的权利,提出撤销“甲托JIATUO”商标的申请,2006年,商标评委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日本曹达株式会社不服此裁定,于2007年9月再次提出撤销注册申请,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仍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后日本曹达株式会社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历经上诉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日本曹达株式会社上诉,维持争议商标予以支持的原判。这一长达7年之久的商标战才终于以陕西美邦胜诉画上圆满句号。
纵览我国的商标侵权案件,件件历历在目,如典型的《读者》、“凤凰”注册商标侵权案。在农药行业,这样的新闻也不少,如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张家界连查3起农药商标侵权案、先正达投资有限公司到高安市工商局举报市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等。商标侵权不仅非法占有受侵企业的市场份额,也局限了自身企业的发展创新。而对于那些伪侵权案则必须抵制到底,“甲托JIATUO”商标战的胜利为中国农资企业商标维权打响了第一炮。(宣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