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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许可经营,经销商卖药仍存“尴尬”
   6月1日开始,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农资经营者最关心的“我们怎么卖农药”的问题能否在修订后的《条例》中得以明确?今后卖农药又将出现哪些新问题?《农药管理条例》修订以前,农资门市办证必须挂靠在供销社或农业、林业技术推广部门,从法律上难以以自己的名义办证,而因挂靠出现的“费用”使农药经营处于尴尬的境地。如今的《条例》中直接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老两口夫妻档”等经营模式,如果不能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不得不退出市场。

  农药实施许可经营

  笔者对《条例》中关于农药实施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梳理如下:
  第一,许可范围: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其中“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二,许可条件:农业部规定,全国统一设立准入门槛(经营人员、经营场所、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也应当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三,发证机关: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核发。第四,不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在发证机关管辖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新旧《条例》交替存尴尬

  有关人士表示,与旧版相比,《条例》一方面直接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定点经营是农药经营许可的一部分,属于农药经营许可的延伸,它不是一项独立的许可事项。在《条例》实施初期,仍然可能出现如下问题:
  第一,领取了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包括限用农药),经营限用农药的,可按照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生产企业销售农药是否需要领取经营许可证?有关人士建议参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有关问题的函》: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委托经销商销售的,受委托的经销商应当依法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现行规定中,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发证部门为省级农业部门。按照兽药的这个函的思路理解,农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也不应当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需要再取得农药经营许可。但是,这里的分支机构,应当是持证农药经营者真实的分支机构,而不是虚假的(随意挂靠不应理解为这里的分支机构,应当认定为无证经营)。辨识分支机构的真伪,还应当结合工商、税务方面的规定。有关人士表示,对于一些《条例》未明确的事项,例如,如何办理经营许可?已获资质的经营者在《条例》实施后未取得经营许可仍继续经营的如何处理?未许可仍经营的违法情况如何处理?这些仍然需要根据配套管理办法以及实践经验来规范和讨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条例》实施初期问题多

  对于《条例》实施中,一些农资经营者提出的问题,有关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有农药企业提出:依法设立,但暂未依法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是否需要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但设立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农业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人士认为,如果分支机构依法设立,但因种种原因暂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不宜视为未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
  有农药经销商咨询:“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如何理解?有关人士认为,个体工商户目前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分支机构设立地经营农药的,可按照无证经营处理。而在被处罚主体上,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分支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可以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处罚主体(当事人);分支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江苏农业科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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