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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多,还有哪些问题困扰?
  超范围使用农药“碰瓷团”讹诈赔偿款,“李鬼”厂家低价出售高仿货……钻空子者屡禁不止,让农药合法生产者、经营者伤透了脑筋;而农药包装回收无处处置的大难题也让经营者和使用者面临环保担责的风险。新《农药管理条例》执行一年多以来,还有哪些问题困扰经销商与农民?

关于农药超范围使用

  问题一:农药超范围使用一定违法吗?
  答: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所以从条例上来看,超范围使用属违法行为。

  问题二:很多小宗作物都没有相应的登记农药,一旦发生病虫害,如何用药才合法?
  答:小宗作物应加强田间管理,综合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方法进行病虫害防治,发生难以防控的病虫害时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由农业部门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药措施。

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

  问题三:农药经营者一定要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吗?具体该怎么做?回收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2017年12月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县域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关于禁限用农药

  问题四:没有取得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却仍然售卖限用农药的,如何处罚?
  答:《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只有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才能进行销售,而且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店铺内需单独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专柜进行存放,其密封性和安全性是农业部门审查监督的重点。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于除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以外的农药的经营者违规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将按无证经营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购买并使用禁用农药的,如何处罚?
  答: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指出,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作物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果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假劣农药

  问题六:哪些是假劣农药?
  答: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以下六种情况属于假农药:非农药产品冒充农药;此种冒充他种农药;含有虚假有效成分;禁用农药;无证或违法持证生产、进口农药;没标签的农药。
  以下情况属于劣质农药:产品质量不达标;混有有害成分;过期农药。

  问题七:购买到假劣农药后,该怎么办?如何处理并减少损失?
  答:购买到假劣农药后,首先要注意保存证据,如购买农药的样品、包装袋、发票等。其次,如果假劣农药给生产造成损失的,要立即报请当地农业部门进行鉴定,以评估损失。同时,可就出现的问题向当地农业部门或工商、消协、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投诉,以免错过最佳鉴定时期。如发现有人在制假售假,要及时向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举报。在生产方面也要进行一定的补救措施。在田间鉴定结束后,要在当地农业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采取补种抢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问题八:如何通过标签快速识别假劣农药?
  答: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出现三码不全、印刷模糊、标签广告有明显夸大成分如“特效”“速效”的、生产企业地址与电话区号属地不一致、联系电话是空号的,应重点检查其真伪。

关于建立台账

  问题九:搞不懂电脑,可以不设置电子台账经营农药吗?
  答:《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提到,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时,需要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以及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宗和)
一、小宗作物用药难可否解决?


  观点A:有行业人士建议,小宗作物用药可采用备案制。比如某县有特殊作物品种X,针对其多发的病害由企业使用产品或方案在当地进行田间试验,如果在能控制农残、保证无药害的前提下保障品质、产量的稳定产出,即视为可用,由企业向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市、省)提交备案申请,即作为该药在本地使用的合法化说明,出了药害问题由企业承担责任。
  观点B:另有行业人士认为,共享登记也可能是一种新思路。现在农药登记费用从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企业花大价钱在小宗作物上进行登记往往“入不敷出”,因此出现企业扎堆登记某几种作物的现象。那么未来在目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政府和各地方的相关人员是否会同意采用共享登记?即同样的有效成分,同样的剂型,每个企业根据当地种植优势登记一种作物(包含小宗作物在内),减少各自登记费用,在不同企业登记之后,所有企业共享登记使用权限。
  观点C:扩作登记。由某企业率先登记一类小宗作物产品,其他企业相同成分产品再登记时可简化程序和步骤,降低登记费用,再由后登记者补贴首家登记者一定范围的登记费用。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难处理,这样做如何?


  针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各地陆续出台一些激励政策,企业反映回收操作难度不大,症结出在收回来要怎么处理、谁来处理上。国家提倡由有资质的独立公司进行废弃物统一处理,但截至目前,该类公司屈指可数,且瓶装农药的包装物二次利用成本太高,不能进行焚烧,无毒化处理废水量又巨大。
  观点A:国外大农场的农药使用大桶装,不存在小规格乱扔的现象。国内部分地方出现加肥站,用多少买多少装多少,这样可以循环利用,此种模式是否能复制到农药上,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
  观点B;将农药包装瓶做成可降解(或可焚烧)的内胆和外壳,每次只需更换内胆。外壳用来防止内胆受到冲击承压,不与农药接触,按系统精准回收再利用。内胆由柔性材料制作,用于盛装化工产品,也便于压缩打包及精准回收,集中送往有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焚烧处理。使用过一次的容器,通过更换内胆盛装下一次的化工产品。
  观点C:农药包装不用一刀切,低毒、微毒或绿色农药可以和生活垃圾以同样的方式处理,中高毒农药则采用危化品处理方法,可大大减轻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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