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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不可省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农纠纷案例也日益增加,但是农资产品质量引起的赔偿问题,往往因为证据不足造成相互推诿扯皮而无法妥善解决。
  在法制热线的来电、来信中,经常出现农民因减产向经销商索赔的事件,但深究赔偿依据,大部分受害人因怕麻烦跳过质量鉴定环节,用周围邻居作为人证或仅用发票、种子包装等作为证据要求赔偿。但此类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田间损失的成因,在双方互相推诿中错过最佳鉴定时期最终徒劳无功。例如在《药材种子质量问题,百万赔偿仅部分获法院支持》案件中,药材种植者虽然费尽心力经历了举报、协商、诉讼,但是仍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证明因种子质量原因致损而无法获得预期赔偿,这也再一次印证了种子质量鉴定的重要性。
  什么是种子质量鉴定?种子质量鉴定主要分室内鉴定和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两种。室内种子质量鉴定用于鉴定种子质量是否存在瑕疵,质量指标是否符合国标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田间现场鉴定用于确定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
  室内鉴定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质量纠纷,适用于该批次种子种植前种子生产者与经营者或者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种子交易时的纠纷鉴定,如果种子质量指标不符合国标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买方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卖方退回种款,赔偿有关费用,最终达到尽量减少和杜绝因人为因素给农业生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当种子使用后,如果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技术、灾害性气候等原因导致种子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而产生的种子质量纠纷,要确定是否属于种子经营者的责任以及损失程度时,必须通过田间现场鉴定来完成。田间现场鉴定的结论是民事索偿诉讼中的法定依据。
  田间现场鉴定必须是产生损害的当时现场,并且在作物各种典型性性状表现最丰盛期,才能确定出损失发生的原因和损失程度。在众多的种子质量纠纷案件中,往往出现的问题是在进行诉讼时,没有按该规定及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标的物也早已超过最佳鉴定期或者早已灭失。法官或仲裁机构多数情况下都会建议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仲裁鉴定或者司法鉴定),采用的是室内种子质量鉴定或者重新种植鉴定。重新种植鉴定不仅耗时长,而且无法完全还原当年的气候条件和种植技术,并不利于种植者。因此,田间作物出现出苗差、药害等可能致损现象后,种植者应及时通知农资销售者,如果双方对受损现象无异议且达成补救、赔偿等约定,应当形成书面协议,避免日后推诿;如果双方对田间现状有异议,应及时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田间现场鉴定申请,及时作出致损原因和损失程度的鉴定结论。
  在记者接待的案例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农民或经销商一方拒绝申请鉴定,另一方可独自申请田间鉴定吗?答案是肯定的,在实践中,单独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且另一方当事人即使有异议也不得再次申请。也有不少农民有这样的顾虑:出现损失的面积不大,但是由自己申请田间鉴定产生的费用却不低,担心费时又费钱,宁愿选择去协商,能要一点是一点。对此,业内人士提醒,虽然申请田间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但确定致损原因后,这部分费用依然可以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偿。
(燕子)
链接:
《药材种子质量问题,百万赔偿仅部分获法院支持》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原告赵某、钱某、孙某、江西某公司诉被告某种子公司、第三人戴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种子公司赔偿四原告租地损失费用11,737元,赔偿四原告种子价款一倍的惩罚性损失8.7万元,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原告江西某公司(尚在设立过程中)与江西省进贤县某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取得位于江西省进贤县某村的土地使用权,拟种植中草药材,股东原告赵某、钱某、孙某出具授权书给第三人戴某,由戴某前往被告某种子公司处签订中草药材种子购买合同等事宜。由于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第三人戴某于2018年3月22日向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被告某种子公司赔偿损失,该局通知被告前来调解,被告未应允。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进贤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申请对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田间现场鉴定。2018年4月25日,进贤县种子站组织三名专家前往种子种植现场进行事实原因鉴定,鉴定结果为:两种药材种子出苗率极低,已经无保留价值。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种子投入的直接损失28.792万元,赔偿种子价款一倍即8.7万元损失,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收货产值210.028万元,合计247.5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北防风、黑柴胡已经过职能部门邀请专家进行鉴定,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北防风、黑柴胡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未附鉴定意见或评估意见,且实际投入的费用未附其他充分证据印证,故不宜采信。考虑原告种植的实际需要,对其前期已实际投入的事实不宜全面进行否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具有很大的必然性,法院未认定其损失是其事实依据不足。种子的实际价款为8.7万元,原告虽未支付该价款给被告,但其因被告提供的种子有质量问题而提出由被告赔偿其损失8.7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无事实依据的要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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