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多次通报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因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而被处罚的案件。
如广西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的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农药案,最终对该农资经营部作出“没收涉案溴敌隆杀鼠剂产品34小盒共68支,罚款505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从实践来看,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而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绝大多数属于终端零售者,普遍年龄老化,学历偏低,对相关农药管理法律法规不熟悉。而农药生产企业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商,就很少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但是,其中少部分生产企业(批发商),缺乏社会责任,只想着把限制使用农药多卖一点,而不考虑零售商是否具备经营资格。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零售商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被执法部门查到的机率本身并不大,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即使查到了,也只是处罚零售商,和生产企业(批发商)关系不大。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修改《农药管理条例》或者《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时,增加如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或者农药经营者不得将限制使用农药销售给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