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因在草甘膦铵盐外包装上印刷具有宣传色彩的文字,被惠水县农业农村局罚款5000元。这是2019年贵州开展草甘膦等除草剂专项整治行动以来违规生产草甘膦的唯一一张罚单。
据了解,2019年11月,省农业农村厅和惠水县农业农村局检查人员联合对位于惠水县的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其仓库发现利锋95%牌“草甘膦铵盐”农药的包装袋上印有“安全除草、又快又好”字样,这一带有宣传色彩的广告标语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相关规定。惠水县农业农村局依规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5000元。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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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2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3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4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