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先达”)于2020年2月11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此次爆炸车间为烯草酮车间,其他车间未受明显影响。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近日,辽宁先达收到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2·1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葫政[2020]75号),公司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
据公告显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烯草酮工段一操未对物料进行复核确认、二操错误地将丙酰三酮与氯代胺同时加入到氯代胺储罐V1428内,导致丙酰三酮和氯代胺在储罐内发生反应,放热并积累热量,物料温度逐渐升高,反应放热速率逐渐加快,最终导致物料分解、爆炸。
间接原因包括: 1、辽宁先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2、辽宁先达生产异常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 3、辽宁先达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4、辽宁先达烯草酮车间管理人员职责划分不清。5、辽宁先达未有效建立、运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6、有关部门对辽宁先达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不够细、不够实,监督、指导工作不力。
经调查分析认定:辽宁先达“2·11”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对公司及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的采取处理建议如下: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辽宁先达处以100万元罚款。
2、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人员1人,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其追究其责任;
3、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经核实5人均为辽宁先达人员,非上市公司高管);建议辽宁先达按照内部规定处理人员4人。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辽宁先达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分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已责令辽宁先达立即停产停业整顿。辽宁先达整改完成后,应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聘请专家,在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配合下,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逐一排查确认,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由专家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其继续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提请发证机关注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
6、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7]4号)要求,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范围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采集辽宁先达相关信息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核。
辽宁先达表示,自发生事故以来,公司已进行全面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下一步将继续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整改,争取早日恢复生产经营。同时,公司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