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乙唑螨腈化合物专利到期(2030年04月26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沈阳中化农药化工研发有限公司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任何含有乙唑螨腈成分的产品。
同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化作物保护品有限公司特此声明如下:
♦ 经沈阳中化农药化工研发有限公司授权,中化作物保护品有限公司以及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有权实施上述乙唑螨腈相关专利;
♦ 任何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销售乙唑螨腈产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 对于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乙唑螨腈产品的行为,中化作物保护品有限公司将不遗余力地采取一切措施进行严厉打击,敦促并协助有关部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请各级经销商慎重选择代理产品,避免误售假冒侵权产品,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中化作物保护品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