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农药出口大国,对于一些仅由我国境内生产,但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仅限出口到境外的农药需要办理仅限出口农药登记证才可以出口销售。自2020年起,农业农村部发布269号公告,已有600多个农药获仅限出口登记。可见,农药仅限出口越来越被各家生产企业关注。
1、非新农药制剂仅限出口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仅限出口登记的申请对象应为农药生产企业,产品需在境外取得登记或进口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包括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性声明、企业不在境内销售使用等承诺书、综述报告、原药来源情况说明、有效的境外登记或进口国(地区)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产品化学资料和毒理学试验资料,及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
2、非新农药制剂仅限出口有哪些注意事项?
(1)产品有效成分及含量应于出口国标签、登记证完全一致,若不一致应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2)有效期证明文件应体现有效期限至*年*月*日,有效期应在提交申请的日期之后;未体现有效期应提供合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目的国关于有效期的官方说明、登记永久有效期证明、付费续展证明、目的国官方登记查询证明等有效证明)。
(3)申请企业为供应商,登记证应载明供应商。若未载明,应提交目的国(地区)农药管理部门证明或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我国与该国(地区)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还应提交申请人与境外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持有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境外登记证持有人为申请企业的子公司,或二者为同一家公司的子公司,且境外登记证持有人产品为申请企业生产的,可提供国内公证机构证明材料。
(4)某有效成分在境外不作为农药管理,国内作为农药管理,则不在仅限出口农药登记范围,不可以申请仅限出口登记。
(5)申请剂型不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如水剂,申请可溶液剂,应先完成生产许可证变更,再申请仅限出口登记。
(6)境外登记证/进口许可证所标含量为百分数,申请所标为克/升,应提交含量等同证明,有效成分及含量以克/升形式表述,在备注上添加质量分数百分比,或相反。